首先,我们建议在法律上建立新的参数即修复他人
名誉受损的具体标准,特别是在未经授权的传记影响到臭名昭著的公众曝光的人的名誉的情况下,或者在全球范围内。语言,他们在各自的领域被公认为“名人”。 传记作者的重要性越大,需要修复的损害就越大;传记预计的收入越大,赔偿就应该越高。或者,换句话说,对他人名誉的赔偿必须达到如此高的程度,才能阻止传记作者不尊重它,因为他知道不值得侵犯它。 我们最初提到的第二个方面是指版权,作为近三十本刑法书籍的作者,其版本无数,每年的发行量有几万册,我们觉得有资格谈论版权。 然而,当谈到未经授权的传记时,我们强调同一枚硬币有两个方面,即这种关系中有两个主体,第三方撰写的传记中有两个人物,无论是否经过授权。换句话说,我们可以说,有作者(或传记作者),有传记者(或人物),或者用双关语来说,有“剧本”,同样也有人物或解释者。 ,即传记。毕竟,在电影、肥皂剧或戏剧中,有为制作或“故事”赚钱的制片人(导演、作家、编剧等),但也有体现角色的演员,因此,支付得体。 换句话说,双方都必须得到回报。对于传记来说,情况不可能有所不同。鉴于这种必要且不可或缺的双边性(没有著名人物就不会有传记作者),建议传记作者成为其传记大部分收益的接受者,即使它未经授权。毕竟,他对提高传记需求的壮举负有主要责任,正是他的作品证明了公众的受欢迎程度和兴趣,尽管 手机号码数据 传记作者也有权获得合理比例的版权也是合理的。 面对“必要竞争”的要求,即传记作者与传记作者之间的竞争,我们可以问:毕竟,只向传记作者付费,因为传记作者利用了传记作者所取得的重要性或恶名,这公平吗?承认传记作者以牺牲人物为代价来充实自己是否合理,这些人物在整个历史和存在中建立了真正的文化、专业、知识或艺术遗产,即真正的个人和不可转让的遗产,仅仅通过浓缩一本小册子里有这么丰富的历史吗?仅仅援引言论或信息自由的行使,以牺牲他人为代价,以任何方式为自己谋取利益,就好像它是猛禽或牛鹂这听起来不是很荒谬吗?它的鸡蛋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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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从未见过有人对泽•达•席尔瓦、若昂齐尼奥或来自边远地区的可怜的卡波克洛进行传记感兴趣。当然,它不支付股息,不提供财务回报,谁会对这样的传记感兴趣?杰出人物的传记是个人的、不可转让的遗产,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篡夺。 最后,我们根据拟议法辩护,除其他理由外,它还建立了新的法律文凭,用于修复损害的新参数(正如我们所认为的,非常困难) ,以及至少在平等条件下的版权划分。,或者,最好是传记作者占多数,这最终是人们需要他的传记的原因。 总之,我们的艺术家(罗伯托•卡洛斯、卡埃塔诺•维罗索、吉尔贝托•吉尔等)保持不变,即具有相同的尊严、荣誉、历史和重要性。而且,正如所有批评 (一种利用鸟巢来放置东西的鸟)者所辩护的那样,他们还不受限制地享有与任何巴西公民相同的言论自由和相同的信息权,可以在任何主题上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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